无论是劳动争议还是人事争议,在处理上都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因此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由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出具了调解书,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就意味着,任何机构和组织在重新处理该案时要受到调解书的约束,对于调解书已经解决的争议事项,任何机关和组织都不得再作出处理。因此,在当事人已经签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又反悔,向人民提讼的,应当认为该事项不属于人民主管案件的范围,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书确实存在错误的,则应当首先在对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书时,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该不予执行调解书的申请一旦被人民裁定支持,则当事人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收到不予执行裁定的30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