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事调解书签收能有第三人代替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调解书签收可以有
第三人代替吗
民事调解书签收有第三人代替是可以的。
调解协议的效力,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人民依法定程序认可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也涉及到调解协议发生效力的时间。
1、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
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因是否制作调解书而不同。
首先,关于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调解书必须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据此,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二是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立,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调解时需要确认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其同意,调解书也应当同时送达其签收。无请求权第三人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其次是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协议生效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调解书和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可以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第
一,结束诉讼程序。调解是人民的结案方式之一。调解协议生效,表明人民最终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民事诉讼程序也因此而终结,人民不得对该案继续进行审理。
第
二,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调解协议中得到确认,民事争议已得到解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
第
三,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行。调解协议生效后,民事纠纷已依法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或者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届满后,还可以
第二次,请求审理解决。
第
四,不得对调解协议提出上诉。调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当事人一旦接受调解协议,就意味着放弃了上诉权。因此,无论是在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均不能提起上诉。
第
五,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如果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四、
第五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