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把被执行人所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且房子被查封了后,贷款仍旧需要还清贷款。房子在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是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之后才能够予以解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