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手车出售后没有过户,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当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如仍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缴并强制报废。
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
3、如果不交售机动车,仍然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缴并强制报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