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判决以前,只是涉嫌犯罪,属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是罪犯。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该原则的基本含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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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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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进行。
2、该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1)废除了人民检察院原来曾长期拥有的以免予为名义的定罪权,使定罪权由人民专门行使;(
2)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和审查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从提起公诉之后,则称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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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有义务提出证据,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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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有权作出不的决定;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未经人民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但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