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知道,国家尊重民事交往过程中当时人的意思自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不禁止即可为,工伤职工如在被确定工伤并最终确定伤残等级后,即可以初步计算出用人单位的赔偿额,工伤职工有权决定对赔偿款数额,是否做一定退让,以便与用人单位能协商一致,早日能拿到赔偿款。因该协商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应属于合法有效。所有工伤职工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是可以签订协议私了的。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用人单位已经给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虚构工伤事故,或者为了多拿工伤赔偿款项,签订虚假协议,比如虚构离职时间,以便获取更高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等。因为该行为涉嫌侵害国家利益,因此应属于无效。
因此,切记工伤私了协议必须是双方对工伤赔偿依据和标准明知的情况下,并且是双方完全出于善意,再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才属于有效协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