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受工伤,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
(1)生活自理障碍的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一级至十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27、25、23、21、18、16、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4)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5)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6)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7)劳动能力鉴定费。
用人单位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
(2)五级、六级的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以上标准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用人单位追偿。
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新发生的工伤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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