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工讨薪案件不等于是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劳动部门只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工资”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即不是用人单位拖欠的就不算是劳动部门的“拖欠工资”,个人拖欠的是劳务费。例如,几个老乡给某个人干活,那个人拖欠钱,这个钱就不是工资,是劳务费。但是,在建设工地不同,包工头雇佣农民工干活,虽然包工头没有用人单位也没有相关资质,但是这个包工头上级发包单位是有相关资质的,所以在建设工地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应当投诉包工头的上级发包单位或者总承建商(建筑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以下方式解决:
1、建设工地向当地住建局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投诉,要求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若不是建设领域工程,就向该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交通领域去交通部门、水利工程去水利部门、国家投资性工程去发改委
2、向当地人社局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处理;
3、还可以向当地部门寻求支持,调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