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二次还是判决不离婚肯定是有原因的,可以等该原因消除后再要求离婚。司法实践中,若双方都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都同意离婚的,则基本上会判决离婚;若另一方一定坚持不同意离婚,则
第一次判决不离婚较为常见,毕竟离婚不光光是两个人的事,还会涉及孩子甚至两个家庭的稳定和谐;一般情况下
第二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会增大,这说明一方离婚的意志比较坚决,而且第二次离婚和第一次离婚之间会有6个月的时间间隔,如果6个月还不能有效沟通,说明双方感情比较难挽回了。当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第二次必须判决离婚。如果第二次还是没有判决离婚,
首先需要弄明白没有判决离婚的原因,
然后在这个方面加以处理和改进;
其次,继续搜集能够判决离婚的相关证据材料;再次,在判决不离婚的条件消除后,并且第二次离婚过了6个月之后再次离婚。
第二次离婚需要的材料和证件有一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有孩子的,还需要孩子的医学出生证明或者孩子的户口本,如果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准备共同财产的清单,以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果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想在立案阶段提交,可以在立案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此外,法律规定,第一次判不离以后,没有新情况或者新理由,半年之内不准,所以为了证明第一次判决已生效超过半年的时间,还需要去第一次离婚的案件的承办法官处要求其出具第一次判决已生效的证明书。立案时也是需要的。
双方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送达地址。这些信息应当提供给,送达传票与判决书均需要有效的送达地址。
若原告认为第一次的证据有所不足,可在提交第一次的证据的基础上增加与补充,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应多分得财产、获得抚养权等。
有效的结婚证明是判决双方离婚的前提条件,若第一次是因为没有有效的婚姻证明而被驳回,那么第二次的同样会被驳回。
如若涉及子女抚养权问题,那么需要向提供婚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才能依法将子女抚养权进行裁判。
离婚诉讼中,财产的分配也是较为重要的部分。应向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清单,或者个人财产清单等,以便进行财产的分割。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