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好,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
2、劳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你们都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0条规定诚实信用的履行相应义务;包工头拖欠民工劳动报酬的行为,显然属于违约行为;
3、民工应该是在建筑工地打工,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4、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4、如果包工头不具备承包资质,并且没给民工发工资的,民工可以直接去找包工头上面的公司索要工资。或者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5、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你可以要求老板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你的工资;
6、若包工头具备承包资质,可以直接该包工头要求支付工资,拿到生效判决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