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公司增加怀孕女员工的工作量属于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35条规定,需要与女员工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如没有协商,是违法的;
3、对于怀孕的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综上女员工可以拒绝增加工作量,发生争议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