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必须用成本法核算
尤其是,控制下,集团到出年报时要编制企业合并报表,又要将成本法转换成权益法,为什么控制下不用权益法核算,反正到头来都是一样的
最坚强的理由在哪里
第
一,如果控制下用权益法核算,那么通过操纵子公司的利润,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操纵母公司的利润。反对意见:反正母公司能操纵子公司,合并报表中成本法到底要转为权益法的,期中不能操纵,我期末能操纵啊。要的就是这种效果:一方面,减少你操纵的几率,所以母公司的股价顶多年末疯狂一下,不会在一整年都处于“人为”的波动中;一方面,增加你操纵的难度,成本法核算,只有在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时候才确认收入,保证现金流与利润的“一致”。否则,在权益法上,可能利润狂飙,但却没有现金流入。可以说,两种核算方法起到了谨慎监管企业的作用。
第
二,对应
第
一,如果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用权益法核算,尽管到头来子公司也是要现身,但是无从知道长期股权投资利润的“质量”,也难逃母公司操纵子公司从而操纵集团利润。
第
三,光有成本法核算还不行,还必须给控制“扩容”。如果很死板地规定只有50%,那企业就可以规避“控制”,让其“子公司”消失在公众视野当中——无需在期末合并报表中将隐物披露出来。通过各种各样的安排来实现控股不足50%的实际控制。既通过操纵实际上的子公司来调节利润,又不用将子公司暴露于公众面前。而现行准则给控制定义成“实际控制”,相当于把众多“丑媳妇”(说母公司的不良资产也行)都拉出来见“公婆”(社会公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