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监控录像是有一定的规定第四十一条执法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有关信息资料。发生社会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具有突发事件调查、处置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有关技防系统的信息资料。根据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接入相关单位的技防系统或者直接使用其信息资料。第四十二条单位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技防系统信息资料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复制、调取时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和单位证明文件
(三)出示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履行登记手续
(五)遵守技防系统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