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可见,关于医疗费包括转院治疗的医疗费的赔偿,伤者只需尽到如下举证责任:一是提供收款凭证,如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凭证等;二是提供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转院治疗是否经批准,则不在其中。赔偿义务人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否认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则不得对抗伤者即赔偿权利人的请求。只要你有在北京治疗的病历和诊断证明及医疗发票等佐证,侵权人伍某不得以转院治疗未经批准对抗你的索赔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