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样认为的原因有:有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不是因为其是智力成果,而是因为它属于商业标志,即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的世界,亦非都是因为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从权利本源来看,则由创造性知识、商业性标识以及信誉所构成。这种观点有三点理由支持:
第
一,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1992年《东京大会报告》即将知识产权分为“创造性成果的权利”和“识别性标记的权利”,“识别性标记的权利”包括商标权、商号权以及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具有识别性的标记权。
第
二,联邦最高1918年在一项判决中指出:“商标权与成文法律设定的著作权与专利权,很少有类似之处。除了作为一家现存企业的附属权利外,不存在商标上的所有权这一说法。商标法只是不公平竞争法的一部分内容,其作用只是指明产品是一个商人的产品,保护他的商誉,对付把另一个人的产品作为他的产品出售。”
第
三,从商标的复杂内涵来讲,绝对不能简单地将其归结为智力成果。商标是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非智力成果的一个例子。商标主要是商誉的象征,而商誉是产品的生产、管理、服务等一系列智力和体力活动的综合,同时商标又不仅仅是商誉的象征,它还包括特殊的进货渠道、良好的客户关系、人们的心理认知等各种对商家有利的条件。总体上看,它会带来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该优势地位通常与人们的认可程度相关联。因此,商标的内涵是很复杂的,不能仅归结为智力成果。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