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造成他人车辆、人员、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必须赔偿!肇事方自己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救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免责。因此,只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的,为该机动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就应该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对事故受害人进行赔偿。
1、交强险会对财产损失进行赔偿,限额人民币2000元;
2、对于损失超过两千元的部分,建议车主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各地区的判决习惯,车主承担的赔偿部分,有可能获得50%及以上的理赔,不会超过85%;
3、自己的车辆损失,由于驾驶员逃逸,失去追责对象,根据现行保险法,是不会给与理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