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与个人或企业签订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不属于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是双务法律行为,具有民事合同的大部分特点,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行政相对方处于服从的地位。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