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造成残疾的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和标准
1、包含(一)中的所有项目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金支付)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标准:以本人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级为27个月、二级为25个月、为23个月、四级为21个月、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条件:需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伤残鉴定。
3、伤残津贴1-4级由基金支付标准:本人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一级90%、二级85%、80%、四级75%。条件:劳动行政部门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5-6级由单位支付标准:本人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一级90%、二级85%、80%、四级75%。条件:
(1)劳动行政部门鉴定为5-6级的工伤职工
(2)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或者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方式: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生活护理费(基金支付)标准: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全部护理的50%,大部分护理的40%,部分护理的30%。条件:劳动行政部门鉴定为需要护理的。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5、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基金支付)标准: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条件:伤残5-10级,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6、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企业支付)标准: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条件:伤残5-10级自谋职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