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物权法生效前还是后,房屋买卖都是属于债权,买受人基于合同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肯定需要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对于买受人如果履行了支付房屋价款的义务,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唯独不能请求确认享有房屋所有权,如果有这样的诉讼请求会被驳回。因为出卖人存在一房二卖甚至数卖的可能,全部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但能取得房屋物权的只能是一个买受人,并且确定订耽斥甘俪仿筹湿船溅物权的唯一标准就是房屋已经过户给买受人。其他买受人在知道房屋物权已经变动给第三人后,一般只能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实务中也可能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受人均取得协助过户的判决,但只会过户给一个人。这个人首先是房屋买卖合同登记的买受人,如果都没有登记就审查房屋占有情况以及是否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况,总之不可能将房屋物权确定给两个买受人,只可能是一个。如果不存在一房数卖的情况,就比较好办,取得协助过户的判决,申请执行出卖人即可通过执行取得房屋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