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能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再一种情况,“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应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当然“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以上双引号中的内容,引自颁布的《公伤保险条例》。如所在行业或地区还发布有《公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方面的规定亦须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