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季节性用工被称做“临时工”,是一直在制造及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存在的一种客观情况,它是因为这类企业的用工需求需要根据生产任务调节,某一段时间段有大量生产任务,用工需求增加,而在其他时间段又不需要使用这些劳动力。比如礼品生产企业、农用车生产企业等就是典型的季节性用工企业。
一、传统的劳务派遣方式解决季节性用工遇到了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企业必须直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008年前许多企业采用由劳务公司派遣劳务的方式解决季节性用工问题。此种方式有效地避免了用人单λ直接招聘、培训、解聘劳动者等产生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λ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λ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动合同法的这条规定是强制性规定。依此规定,劳务派遣单λ直接与劳动者建立不低于二年期的劳动关系,而季节性用工的特点非生产旺季不使用季节性工人,由此非生产旺季的用工成本和风险全部转嫁到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无法长时间承担大量季节性用工闲散时期的社保、工资等费用,结果是无法提供季节性用工。自此,直接从劳动力市场选择单个劳动者解决季节性用工问题是季节性用工单λ不得不面对的法律问题。以上就是根据规定对季节性短期用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