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节性工作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8-04
浏览10w+
孟理昕律师
孟理昕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28人
专家导读 季节性工作也可以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跟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就算是季节性工作,法律也没有规定不能跟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季节性工作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季节性工作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季节性工作可以存在劳动关系,依据规定,劳动合同的形式有一种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企业季节性用工签署这种合同时,是属于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一)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综上所述,关于季节性工作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这个问题,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比如本人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也适用于本人,同时满足其他条件的,这种用工关系就属于劳动关系。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3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9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季节性工作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键咨询
  • 147****84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38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2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78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4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0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5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1****52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18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302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01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25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12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17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7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什么是季节性劳动合同?
季节性劳动合同是一种临时性劳动合同,因为季节劳动合同主要是按照季节来招用临时工,不过季节工它可以续约,但是必须要用人单位来提出续约,通常季节工的工作期限是三个月,虽然它只是临时工,但是也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它的季节工跟职工的福利待遇都是同等的。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季节性临时用工该怎么支付工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临时工工资相关政策
2008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工资性支出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这里提到“受雇员工”的劳动报酬也应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受雇员工”是指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则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下,以自身的技能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法律关系是雇佣人与雇工之间依口头或书面的雇佣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雇佣关系属民法范畴,劳动合同关系属劳动法范畴。
二、临时工资的账务处理
企业聘用临时工与正式工是一样的,只是雇佣关系长短的区别。
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应付工资
支付时: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临工工资在扣除允许扣除的2000元费用后,仍有余额的,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月工资2200元,应扣税(2200-2000)×5%=10元。
三、临时工资怎么计算
劳动法对同工同酬相关法条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备案。
四、“临时工工资”的税务管理
企业雇用临时工与正式工所支付的薪酬均属工资薪金,在支出时可都以工资单的形式体现。“临时工工资”也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且作为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费等的依据。国税总局公告第l5号明确: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这表示支付的劳务派遣用工费用也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作为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费等依据。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季节工劳动合同如何书写?
季节工劳动合同的书写是应当包括:季节工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信息、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以及类型、工作时间地点内容、劳动合同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具体情况下应当对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认定。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季节性临时用工能怎么支付工资
[律师回复] 对于季节性临时用工能怎么支付工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临时工工资相关政策
2008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工资性支出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这里提到“受雇员工”的劳动报酬也应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受雇员工”是指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则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下,以自身的技能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法律关系是雇佣人与雇工之间依口头或书面的雇佣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雇佣关系属民法范畴,劳动合同关系属劳动法范畴。
二、临时工资的账务处理
企业聘用临时工与正式工是一样的,只是雇佣关系长短的区别。
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应付工资
支付时: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临工工资在扣除允许扣除的2000元费用后,仍有余额的,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月工资2200元,应扣税(2200-2000)×5%=10元。
三、临时工资怎么计算
劳动法对同工同酬相关法条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备案。
四、“临时工工资”的税务管理
企业雇用临时工与正式工所支付的薪酬均属工资薪金,在支出时可都以工资单的形式体现。“临时工工资”也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且作为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费等的依据。国税总局公告第5号明确: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这表示支付的劳务派遣用工费用也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作为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费等依据。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599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季节性临时用工应该如何支付工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临时工工资相关政策
2008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工资性支出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这里提到“受雇员工”的劳动报酬也应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受雇员工”是指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则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下,以自身的技能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法律关系是雇佣人与雇工之间依口头或书面的雇佣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雇佣关系属民法范畴,劳动合同关系属劳动法范畴。
二、临时工资的账务处理
企业聘用临时工与正式工是一样的,只是雇佣关系长短的区别。
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应付工资
支付时: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临工工资在扣除允许扣除的2000元费用后,仍有余额的,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月工资2200元,应扣税(2200-2000)×5%=10元。
三、临时工资怎么计算
劳动法对同工同酬相关法条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备案。
四、“临时工工资”的税务管理
企业雇用临时工与正式工所支付的薪酬均属工资薪金,在支出时可都以工资单的形式体现。“临时工工资”也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且作为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费等的依据。国税总局公告第l5号明确: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这表示支付的劳务派遣用工费用也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作为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费等依据。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9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工作半天存不存在劳动关系?
主要看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的证据资料,例如工作者、入职通知等等,保存好这些资料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会根据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实际的情况来进行仲裁,所以想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和赢得劳动仲裁必须有相关的资料。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我国的季节工劳动合同怎么签?
我国的季节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是要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来签订的。季节性用工以使用此批劳动力完成阶段性生产任务为特点,阶段性生产量有时很难准确量化,因此,完成这一生产任务的周期很难用年、月、日来表述,这个阶段性生产任务即为法律上的一定工作任务。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我弟弟在公司工作的时候经常加班,去请律师办理业务的时候遇见了一些季节性加班串休问题,我们不知道该怎么办,所以希望你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给我答案
[律师回复]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补休还是付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国庆总共休息7天,但从目前国家的规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国定假日,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双休日调换来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国定节假日的加班,季节性加班串休 必须支付加班费(按300%计算),其它4天,是双休日加班,由企业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599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有过节费和季节奖的人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外资公司的员工,我是在今年5月初刚进入这家公司的,当时公司并没有和我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只和我单独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该合同的期限自2003年8月10日起至2004年2月9日止。该合同中还约定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合同的附件。2003年9月底,我部门的其他员工都发到了国庆节的过节费和第三季度的季度奖,而我却分文未得。我向财务部去询问,被告知:由于我现在处于试用期内,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试用期的员工是不享有过节费和任何奖金。听到这个解释,我觉得自己很亏,再过一个月又要过新年了,要发元旦的过节费和第四季度的季度奖了,接下来还有春节的过节费和年终奖。我想咨询一下,我现在真的不能享有公司的过节费和季度奖吗读者:马翔马翔读者:你公司所作的解释是错误的,不向你发放国庆节的过节费和第三季度的季度奖也是错误的,目前你并不处于试用期内,2004年元旦时,你完全可以要求公司向你发放2004年元旦过节费和第四季度的季度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第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你在进入公司时并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只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根据上述规定,该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是不成立的,在法律上等同于你和单位签订了一份没有试用期,合同期限为2003年8月10日起至2004年2月9日止的合同。公司认为你处于试用期的判断是显然是错误的。既然你现在不处于试用期,根据你公司的规章制度,你和其他正式员工一样享有过节费和奖金。但由于国庆节的过节费和第三季度季度奖是九月底发放的,而现在已是十二月,你现在已超过了六十天的仲裁时效,该项权利已经难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了。从这个问题上建议你吸取教训,亡羊补牢,及时向公司主张2004年的元旦过节费和第四季度的季度奖。ttttt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9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司法鉴定作假的可能性存在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司法鉴定作假的可能性存在吗,对司法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哥哥是个临时工,其实我不太想让她做这份工作的,但是讲不过他,咨询下季节性临时用工合同
[律师回复] 甲方:__________有限公司 签定日期:——
  乙方: 编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据甲方生产需要招用季节性临时工,乙方符合招工条件(另文)者自愿报名,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录用(试用期为 天)
  
二、录用后,生产期间,按计件工资标准,定时发放,不再享受其它任何费用。
  
三、生产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当年用工结束时统一收回保管),不再享受生产以外劳保福利待遇。
  
四、乙方必须遵守以下的厂纪厂规。
  
1、按照规定上下班,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2、不得找人代替(特殊情况不能上班者,必须事先请假)
  
3、爱护公司财物,保管好自己的工具用品。发生丢失要给予赔偿。
  
4、注意环境卫生,进餐统一在公司食堂,不允许在车间内进食。
  
5、未经甲方准许,不得携带厂内任何物品出厂。
  
6、严格按甲方各管理规定(另文)做好本职工作,保证产品质量。
  
7、满25天以上才能计发工资,在公司规定日发放工资,其它时间不予发放。
  
五、如违反上述厂规厂纪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予以辞退;乙方对工厂工作安排,工资待遇或其它种种原因如有不满,同样有权解除合同离厂。
  
六、本合同于每年用工时开始签订,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当年用工结束时即终止。
  
七、注意安全生产,乙方如违反操作规程所出现的事故,乙方应负责主要责任;乙方确因无法避免的工伤事故,甲方承担医疗期间医疗费用及工资。
  乙 方 签 字: 甲方: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季节性临时用工合同可以参照上述的格式哦。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599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请问劳务派遣的农民工,合同不超过半年。季节性的。需要买社保吗
[律师回复] 劳务派遣工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属于违法的。另外,对于超期派遣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rn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n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rn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rn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rn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n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关系 > 季节性工作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