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予的财产;
5、其他财产。刚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对现行婚姻法十七条中的“其他财产”的进行了解释,包括
1、一方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2;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住房公积金已经明确被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住房公积金因其特有的属性,尤其是其不以现金形式存在,而且规定了提取时的限制,使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在实践的操作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