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免费存车处存放自行车后丢失,存车处负责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自行车车主在免费存车处存放车辆,与存车处之间形成了无偿保管关系。若存车处负责人能证明其对失主自行车的丢失没有重大过失,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应赔偿对方的损失,且赔偿数额与失主受到的损失相当。 具体可参考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