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向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但不可以“他的父亲”。现实生活当中,确实有部分人在负债以后,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他人或者低价卖与他人,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当发生这些情况时,法律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专门赋予了债权人一项特别的权利,我们把它称作债权人的撤销权。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简单来讲就是指当债务人的财产减少影响到了债务人的清偿能力,给债权人依法要回欠款造成困难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我国《合同法》第74条对此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债务关系;二是债务人在负债以后实施了一定的财产处分行为;三是债务人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危害到了债权人的债权。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