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卖房给父亲A和B2005年结婚,2008年,B购买北辰某小区商品房,2014年3月贷款还清后取得产权,该房一直由B父母居住。2014年5月,A与B闹离婚,涉及分割房产时,她发现上述房屋产权已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到公公老魏名下。A认为B父子严重侵犯了自己对房屋的财产所有权,况且自己还曾在2009年提取公积金用于该房装修,故B父子,请求依法确认该房屋为A与B共同财产,确认B父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效查明:2014年4月,B与父亲老魏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45万元一次性付款把房屋卖给老魏,然而事实上,二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老魏一分钱都没有支付。据此,认为,讼争房屋自购房到最初房屋权属登记均在B名下,其为讼争房原权利人,该房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为共同财产。现B未经共有人A同意将房屋出卖,侵害共有人利益;且老魏又没实际支付对等价款,与B是父子关系,并非善意取得,法律不予保护,B父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