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应该是根据利润多少来,按累进税率缴纳税款。但因为多数个体户帐薄不建全,无法准确核算利润,税务机关会根据个体户的行业利润率,规模大小等情况,对你进行核定税额征收。
一、根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规定,个体户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缴纳税款。如果实际经营额、所得额高于定额,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高定额。如果您觉得“纳税光荣”,你可以申请调高定额。
(1)湖南地税规定,定额的个体户,如果年所得额没有超过12万元的,年终不需要再申报个人所得税,超过的主管地税局的税管员会辅导您填报申报表的,如果按照定额缴纳了税款的,也不需要补交个人所得税的。
(2)个人所得税与利润有关,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查帐征收的按照全年收入-成本、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这种纳税方式的个体户其个人所得税就有利润有关。
(3)如果属于定额征收税款的,就与利润没有关系,只与收入相关。因为,应纳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附征率,长沙市的附征率根据不同行业制定的,大约在1-3之间。
二、核定征收个体户要交个人所得税,相关条款如下:
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月经营额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月经营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核定月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再批准领购税控装置,统一使用定额发票。对于已经购置税控装置的,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