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其约定的内容是否包含商品房买卖的实质要件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认定为名为预约实为本约,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2)商品房基本状况;
(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
7)供水、供电、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
10)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11)解决争议的方法;(12)违约责任;(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二是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取了购房款。只要满足上述条件,该预约合同就相当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