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个问题学理上尚有争议。不过司考的观点是不用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出资不实一般指的是实物出资,而不是货币出资。说通俗一点,就是我们股东之间只约定了我用这辆汽车出资,我的义务就是保证我出资,我把这辆汽车过户给公司了,我对其他股东的义务就完成了。这一点区别于货币出资,毕竟我说我出五百万,结果只出了两百万,很明显我还差三百万,这样我要对其他股东承担的义务就还差着。但是对于实物出资,我说了我出汽车,我就是出了汽车,至于这辆汽车值多少钱,不是我要保证的义务,起码不是我要对股东保证的义务。这是我自己的理解,可能也不是很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