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出口免税申报大致分为不需要开具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和需要开具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两种申报方式。
(一)不需要开具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的申报
此方式分为两种情况,即视同出口免税申报和其他适用免税出口申报。
1.视同出口免税申报
视同出口免税的3种情形和对出口免税15种情形中的“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1种情形(合计4种情形),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2.其他适用免税出口申报
除视同出口免税申报的4种情形之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并按以下规定进行操作。
(1)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于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其出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可以留存企业备查,不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
(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应由委托方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3)退税改免税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即自报关出口之日起次年4月30日之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属于由退税改为免税3种情形的,并已确定要实行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如某生产企业2012年7月1日出口符合退(免)税规定的货物,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至2013年4月18日(考虑清明节放假申报期顺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但由于没有进行申报,应当在2013年4月的次月,即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和免税。
(二)需要开具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的申报
对于申报出口免税需要开具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的,只适用于有两种情形:一是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二是来料委托加工,注意不含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自营生产的出口货物,此情形只申请开具《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不作免税核销处理。
1.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1)免税证明的开具。卷烟出口企业在免税计划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然后将其转交卷烟生产企业,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在批准范围内,卷烟生产企业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并出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2)免税核销的办理。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逾期的,出口企业不得申报核销,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2.来料委托加工出口货物
(1)免税证明的开具。出口企业取得加工企业开具加工费普通发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2)免税核销的办理。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