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约定把工资全部归还公司的条款是违法条款,即使双方签订了该劳动合同,那么该条款也是无效的。 工资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然单位依据格式条款剥夺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是无效的。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