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儿童认定条件
(六大类共计40小类)
一、父母双方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6类)
二、父母双方一方重残,另一方: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6类)
父母一方重病另一方
2、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3、被强制戒毒
4、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4类)
父母一方被强制戒毒,另一方
2、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3、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3类)
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
1、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2、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2类)
父母一方感染或携带艾滋病,另一方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1类)
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7、在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监护责任(7类)
四、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
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
5、被强制戒毒
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7、在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监护责任(7类)
五、贫困家庭儿童,且符合
3、罕见病(3类)
六、儿童本身携带或感染艾滋病(1类)
说明:
1、“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的视力、肢体或智力残疾的情形。
2、“重病”是指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大病病种的疾病,并需长期治疗。不含艾滋病。
3、“服刑或被强制戒毒”剩余期限应不少于1年。
4、“再婚后无法履行抚养或监护责任”指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后,另一方再婚且再婚家庭贫困,再婚方无残疾、重病、被强制戒毒或被法院剥夺监护权等情形。
5、“罕见病”具体包括:成骨不全、戈谢氏病、雷特()综合征、笨丙酮尿症(4型)、马凡综合征、粘多糖贮积病、弹性纤维性假黄瘤、甲基丙二酸血症、儿童重症银屑病(脓疱型、关节型、红皮病型)、儿童自身免疫性大疱病。
6、贫困家庭:指纳入城乡低保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