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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困境儿童监护人需求有哪些?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证被监护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保证其财产不受不法侵害。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分其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证被监护人的身心发育和成长;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二、困境儿童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自身困境儿童。指因自身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家庭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以及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四)安全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五)临时困境儿童。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三、监护人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1、法定监护。
2、指定监护。
3、委托监护。
4、遗嘱监护。
四、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正常情况下儿童的第一法定监护人是父母,除非父母有特殊情况的,才可以有其他具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做监护人,但在司法实践中,类似于孤儿,孤儿的监护人大多数都是社会福利机构,像福利院。在司法实践中,福利院、居委会等有关机构都可以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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