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境定居的;
(7)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