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律师,出庭履行代理职责。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诉求各项损失与事实有较大差异,依法不应当得到全部支持
1、医疗费。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不持异议,但在原告办理住院时,被告为其预交了住院费2735元,请判决一并由保险公司承担。
此外,被告在原告住院时已为其从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请了一名护工,护理了7天,所以在计算护理费的时候应当减去7天的护理时间。该7天的护理费应当由保险公司一并承担。
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责任划分承担责任。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法庭调查的事实,原告的各项损失没有超过交强险的最高责任限额的,依法应当由华安财险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最高责任限额的部分,保险公司应当在三责险范围内赔偿,请求一并处理。
三、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保险公司对诉讼费不能免责
综上所述,原告有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用,请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裁判,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