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如果向提供担保的。那么,如果其申请错误,并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该在担保中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