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是为满足企业、居民家庭的生产生活需要或其他合法的特定目的的融资活动,它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 企业向民间融资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一是优化资源配置。企业民间融资盘活了社会闲置资金,拓宽了居民投资渠道,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实现了企业规模扩张和效益的提高,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二是补充正规金融的不足,缓解了银行业贷款压力。 三是促进中小金融机构服务水平的提高。民间融资的活跃和发展必然与中小金融机构争夺信贷市场,加大其经营压力,因此会促进其改善服务,加大信贷营销力度,提高竞争力。 四是支持了生产、活跃了流通,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 企业向民间融资也存在不利影响: 一是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全面落实。如一些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正规金融部门不贷或少贷。在利益驱动下,这些企业往往通过民间融资扩大生产经营,边缘化国家信贷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是干扰金融秩序,影响银行宏观调控效果。 三是企业民间融资潜在风险。按规定,民间融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利率的4倍,但个别融资利率远超此限。依靠高成本融资支撑的企业必须有高利润回报才能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否则长此将难以为继。企业民间融资多采取信用无担保方式,还要背负较高利息成本,一旦经营不善,将导致企业无力按时还本付息。 企业向民间融资处在法律的边缘,可打擦边球。 说了,法不禁则可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是禁止的,明显是违法;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法是不禁的,则是合法的。同时有政策和法理可依。 “十二五”规划和《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提出促进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方针,为确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政策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同时,最高人民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企业的民间融资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既不会一棒子“打死”不让开展,也不能任其无序去发展,只要操作上掌握好尺度则不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