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小区假如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话,就仍处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此阶段开发商有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2我国民法有“不当得利”原则,即“没有法定理由,自己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应补偿他人损失”。在现在的法律实践,无论您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合法,只要他提供了相关服务,您就一定要支付管理费。我以前在工作过,物业告业主的诉讼,告一个赢一个,基本上没法打。法官只看您“有没有物业合同”和“有没有欠款”这两个事实就判决了。就是应用的是这个“不当得利”原则。我自己是住小区的,我也参加过不少维权活动。但现行的法律漏洞太大了,苦于无奈。我只能把现实情况告诉您。在现行的法律环境中,您要维护自己的权益,非成立业主委员会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