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所要求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8条的规定,“相同的商标”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假冒的注册商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文字、图形以及文字与图形的结合上完全相同;二是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张绍谦认为,这样的扩张解释是符合我国惩治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的现实需要的。在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理解时,必须从普通公众在正常消费情况旦龚测夹爻蝗诧伟超连下,是否有可能因假冒行为被误导,从而信以为真,进而误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个层面进行实质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