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挪用资金6000元的,不构成犯罪。n
2、根据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挪用资金罪。n
3、挪用资金6000元,没有达到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不构成犯罪,不能给予刑事处罚。nn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n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n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n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n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n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n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n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n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n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n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nn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