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相关法包括哪些法律?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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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宪法相关法包括的法律有:国家机构基本工作制度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法律、特别行政区制度、维护国家主权法律、保障公司基本政治权利法律等,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宪法相关法包括哪些法律?

一、宪法相关法包括哪些法律?

宪法相关法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

一是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方面的法律。

二是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

三是有关特别行政区方面的制度。

四是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标志等方面的法律。

五是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

二、宪法的制定机关

1.制宪权与制宪主体

制宪权,即宪法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由于制宪是一种主权行为,所以制宪主体应该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近代以来的宪法历史表明:人民是制宪主体,但人民并不直接行使制宪权,而是通过或主要通过间接民主的形式制定宪法。

2.制宪机关

人民作为制宪主体总是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制定宪法的工作,这种为了宪法的制定专门成立的机关就是制宪机关。我国1954年制定宪法的时候,成立了一个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中国人民事实上成为我国的制宪主体。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标志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3.制宪程序

制宪程序是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为了保证制宪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制定宪法一般包括如下程序:

(1)组织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起草机构。

(2)提出或公布宪法草案。

(3)讨论、审议并完善宪法草案。

(4)通过或批准宪法。

(5)颁布宪法及其生效的日期。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公民的一切生活和工作情况都是基于宪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在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办理上还需要司法机关来进行规范处理,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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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法律规定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相邻权纠纷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通意见》第九十七条 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一百条 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零一条 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第一百零二条 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三条 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相邻权纠纷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相邻权纠纷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通意见》第九十七条 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一百条 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零一条 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第一百零二条 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三条 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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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宪法包括哪些具体法律?
宪法包括的具体法律有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律和地方性的法规和章程。根本法律是处于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核心地位,在我国,有权利制定根本法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说到我国的基本法律大家应该都清楚,像民事基本法,刑事基本法以及诉讼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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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体罚违反的法律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变相体罚违反的法律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提讼。”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确定教师在实施变相体罚所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也是一项比较重要的课题,下面从变相体罚的其民事、刑事及行政责任三个方面介绍:
(一)民事责任即教师的侵权责任教师在实施变相体罚后造成了学生的身体损伤。
(二)刑事责任根据第52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有第37条的规定,对于教师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可对教师进行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过失致学生重伤或者死亡的,应根据第235条和第233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教师的刑事责任。
(三)行政责任教师在实施变相体罚造成侵权之后,虽然不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仍应该承担学校对其的行政责任。学校应当在得知教师实施变相体罚的同时,对该教师予以一定的行政处分,从组织上否定教师变相体罚行为的错误性。倘若学校对教师实施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变相体罚不予以重视,甚至予以某一程度的支持的话,那么变相体罚就势必造成学生的更大伤害,成为校园伤害事故的来源之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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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
2、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势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怎样,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因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必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3、夫妻扶养做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觉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讼。人民在审理扶养纠纷时,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应当及时依法判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4、夫妻扶养义务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关系。我国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对适用共同财产制的夫妻而言,如果双方同居生活,关于扶养义务固然在共同生活中得以实现,不会产生问题;如果双方分居生活,一方拒不扶养对方,需要扶养的一方欲请求他方给付扶养费时,若义务人没有个人财产,是否得判决以共同财产支付?夫妻扶养费用属于婚姻日常生活所需,理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当夫妻无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扶养费用时,应由扶养义务人以其个人财产负担扶养义务。
汇票与本票的相同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汇票与本票的相同点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具有同一性质
(一)都是设权有价证券
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二)都是格式证券
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三)都是文字证券
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四)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五)都是无因证券
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二、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一)汇兑功能
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二)信用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三)支付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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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相关法律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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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
2、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势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怎样,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因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必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3、夫妻扶养做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觉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讼。人民在审理扶养纠纷时,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应当及时依法判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4、夫妻扶养义务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关系。我国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对适用共同财产制的夫妻而言,如果双方同居生活,关于扶养义务固然在共同生活中得以实现,不会产生问题;如果双方分居生活,一方拒不扶养对方,需要扶养的一方欲请求他方给付扶养费时,若义务人没有个人财产,是否得判决以共同财产支付?夫妻扶养费用属于婚姻日常生活所需,理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当夫妻无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扶养费用时,应由扶养义务人以其个人财产负担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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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相包括哪几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痕迹勘验照相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如下:  
1、拍摄接触点 
2、拍摄物体分离痕迹
3、拍摄物体表面痕迹 
4、拍摄路面痕迹 
5、拍摄人体衣着痕迹 
6、拍摄遗留物人体照相
1、拍摄人体伤痕拍摄人体伤痕的要求如下:  
①、拍摄伤痕的形状、大小、特征,应尽量表现出创伤程度;有擦、挫伤痕迹和创口的,应放置比例尺,使之能够完整清晰地反映伤痕的细致特征和损伤程度。  
②、拍摄伤痕在人体上的具置。在照片上能反映出伤痕距足跟的距离、伤痕所在的人体部位。  
③、拍摄伤员伤痕,应在不影响救护工作的前提下,尽可能拍摄伤痕的原始状况。  尸体头部有伤痕的,应剪去局部毛发,显现伤痕后再拍摄。  在照片上注意反映伤痕周围有无油漆、油污、铁锈等附着物。拍摄人体伤痕的方法是:  
①、破裂伤:拍摄破裂伤时,应将伤口暴露,照相机应垂直于创伤平面,用较柔和、均匀的光线拍摄,必要时使用比例尺。  
②、骨折:拍摄骨折时要根据其损伤程度来考虑光线处理。由于颅骨是球状的,用单灯很难照顾光的均匀性,可用两只灯左右两侧照射。对于骨裂痕很深,凹陷较大的骨折,还是容易反映的。对一些裂痕较小、较浅的骨折,用平均光很难反映,可用单侧垂直于伤痕的光束显露,拍摄的距离应近些。  
③、血肿:拍摄血肿尽量不用仰角,以免使血肿形态改变,而影响真实性。为了加大照片反差,可加用蓝、绿滤色镜。在配光时用30°以下散射光,从隆起一侧照射可得到满意的效果。注意不要使用强光,以免阴影太重。  
④、皮下溢血:拍摄皮下溢血一般常用绿和蓝的滤色镜,来加强色斑与肤色的区别。若皮下溢血很明显可不必加用滤色镜。  
⑤、表皮剥脱:表皮剥脱和挫伤,其色泽为淡红色,线条特征细小的较多,最好用变焦镜头加绿滤色镜及较柔和的自然光,效果较好。有时有些表皮剥脱和擦伤具有立体状态,但色泽与肤色没有区别,可用阴影拍摄法来表现伤痕的形态,即利用单向全侧光(10°以下)所产生的阴影来表达伤痕的形态。  
2、拍摄尸体  拍摄尸体是为了反映死者的原始状态(原始位置、原始着装等)、记录事故死亡人数、提供尸体辨认相片,满足辨认死者身份、事故存档备查及检验鉴定的需要。  拍摄尸体的方法:  拍摄遗留在现场的尸体原始位置时运用中心照相的方式,构图时注意选择合适的拍摄位置和拍摄角度,能够反映尸体与车辆、道路、路面上的血迹及其他有关物体的相关位置关系。  在现场拍摄单独尸体照片时,可把尸体移至光线较好,场地较宽的地方拍摄。拍摄时注意光照的角度,避免出现浓厚的阴影,可用反光板等补光。  在室内拍摄单独尸体照片时,最好用一只主灯和一只分灯。主灯在照相机的上方,向尸体照射,灯头稍向下俯。要注意尸体背景亮度,如背景太暗,俯角要小一些,使背景适当感光不致太暗。分灯在尸体头部上方,向尸体照射,这样配光的拍摄效果较好。  拍摄单独尸体照片时,尸体头部不要太仰,保持面部水平,可用砖石、枕头垫在头下,使之放平。  拍摄尸体正面半身照片时,若面部有血迹、泡沫等污物,应先拍摄面部的原始状态,然后用清水洗净污物,用棉花擦干后再拍摄一张。  拍摄尸体侧面全身照片时,应使照相机到尸体头、脚的距离基本相等。不可从头部向脚的方向或从脚向头的方向拍摄,避免出现躯干长四肢短或下肢长躯干短的现象。  
3、拍摄肇事者  根据案情需要,拍摄造成重、特大事故无身分证明的肇事者全身或半身辨认照片时,可将肇事者安置在肇事车辆的号牌或车门旁,记录肇事者与肇事车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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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法》第74条-79条中,主要是对监视居住的规定。包括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一般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监视居住。特殊情况下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是不能在羁押场所、办案场所进行。除无法通知的情况外,需要在24小时之内尽快通知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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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跟不安抗辩权相近的情况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先履行抗辩权易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相混淆。在论述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有的学者在严格意义仁理解同时履行。严格意义上的同时履行,是指合同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哪一方当事人应先履行合同义务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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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第320条〔契约不履行的抗辩〕中规定: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第533条〔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双务契约当事人的一方,于相对人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但是,相对人的债务不在清偿期时,不在此限。从上述规定看,同时履行抗辩权实际上可产生于两种情况:其
一,双方当事人负同时履行义务,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另一方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其
二,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而未为给付之前,另一方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这两种情况都可以产生履行抗辩权,前者是最本质意义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者虽被学者纳入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研究范围,但与同时履行抗辩的作用、适用规则、效果等已相去甚远。囿于德、日两国的规定研究同时履行抗辩权,对同时履行作扩张解释,则偏离了同时履行的本质意义,且概念模糊,使人难以把握要领。笔者的基本思路是将第二种情况,即一方先履行、一方后履行的抗辩在先履行抗辩的题目下研究,将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相区分。
合同应当同时履行,最早是原始社会后期物物交换的规则。你给我一物,我就给你一物;你不给一物,我物也就不给你。当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出现后,物物交换发展为买卖:你给我货币,我就给你物,你给我物,我就给你货币;你不给我,我也不给你。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对同时交换形态的最好描述。这样,当事人不会因为先履行合同义务而遭受损失。这种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由买卖合同发展到其他双务合同,并被法律所确认。同时履行交换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因为这是公平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要件之
一,是合同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哪一方当事人先履行合同债务。英美法系的对流条件(concurrent conditions)与同时履行意义类似。当合同双方有义务在同一时间履行其义务时,双方的履行构成对流条件。
①《合同法精义诊解》第267条把以下情况视为对流条件的前提:第
一,为双方当事人规定了同一履行时间;

二,只为一方当事人规定了履行时间,而对另一方未作规定;

三,没有为任何一方当事人规定履行时间;

四,规定双方应在段期间内履行。如果合同中对履行期间作了上述规定,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其义务以前,可以拒绝履行己方的义务。
②因对流条件,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与大陆法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如出一辙。都强调双方当事人有同时履行(对流)的义务,一方的履行(或提出履行)为对方履行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卜没有履行次序。从理论上来看,双方都有可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严格意义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能解决对违约的抗辩问题。有的学者将扩张意义_卜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界定为违约的救济权。还有的学者(如王利明教授)在承认双方的vt务同时到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上,又认为各种违约形态均可以导致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③笔者认为,在当事人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行使履行抗辩权不能说成是对违约的救济。同时履行是互为条件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都以对方的履行或提出履行为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方都可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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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已经跟我的老婆离婚了,但是我很想我的大儿子,想去看看他,咨询下探视权包括单独相处吗
[律师回复]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1、探望权的主体为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2、探望权的行使,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3、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4、探望权的恢复,即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5、探望的方式,目前子女探望权实现的方式中,一种是时间短、比较灵活的探望性探视;一种是逗留式的,一般时间较长,时间和地点都可以由父母约定或法院判决来规定。
6、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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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包括什么相关法律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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