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相关法律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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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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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确认劳动关系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确认劳动关系相关法律包括什么?

一、确认劳动关系相关法律包括什么?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故而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多项法规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各法律规范具有专业性,不少劳动者不知道确认劳动关系适用法律依据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 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二、确认劳动关系的具体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我国的《劳动法》会加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如果在确定了劳动关系后,双方不仅要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也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出现工伤后,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来索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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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认定需要依据《合同法》及《民法总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相关条款,损害国家利益;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一般为无效合同。在《民法总则》中规定了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相关情形。又涵盖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界定,合同效力的无效或可撤销的认定涉及到较为复杂的问题,包括法律后果和行使权利期限均有不同,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因存在某些瑕疵而导致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需要有权追认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认方可生效的合同。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认定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看它是否属于这几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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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包括什么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土地确权包括什么相关法律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二轮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虽没有承包地,但也一并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新的证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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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子女大中专院校毕业后,考取了国家机关、事业、国企等单位,他们已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再作为共有人登记。如果毕业后在小企业打工或自谋职业,工作收入不稳定,为体现承包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可作为共有人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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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现的确认标准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转让实现的确认标准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实现的确认有以下几个标准
一是原则上转让股权必须签订转让合同,注明转让股权的种类、数量、过户时间、转让款支付办法和时间、债权债务的处理、法律责任的归属等内容。有的民间小企业特别是农民入股的企业,由于多种原因造成个人股权转让基本上没有签订合同,而是口头协议或说说,只要资金过户了,转让便实现。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确认的办法要么有人证明,要么在企业财务处理上有记录。
二是企业章程改变。按照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企业股东变化的,要到工商部门作变更登记,没有变更登记,是没有法律保障的转让。当前民间小企业中,个人股权转让存在没有变更登记的现象,企业章程、工商登记均是原来的,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则责任仍属原股东。
三是转让款已经过户。过户的确认,涉及个人所得税收入实现的确认原则,而这恰恰是个人所得税法没有明确的法律缺陷。通常的理解是,除经营所得(即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外,个人所得税其他应税项目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收入的实现与否,但在具体认定上还比较复杂。笔者认为,股权转让中,有以下情况的均属收入的实现,
第一是现金的实际转移,如通过银行过户(有银行过户凭证),或有人证明的私下现金转移,或支付原股东应当支付的债务,或帮助原股东购买其所需的财产、物资等。
第二是财务账上有明确的会计记录且有签字(分录、凭证)。当然,款项过户的方式方法要与合同载明的办法联系起来考虑。
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应当可以确认为股权转让的完成和转让者收入的实现并据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某一条件未履行完毕,又因执行仲裁或其他原因最终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不能确认转让的完成,也不能确认个人收入的实现。
现举例说明。某煤业有限公司原有10个股东,由于内部矛盾激化而于2020年初进行公司内部股权重组,规定原10个股东均可以个人名义投标。最后股东张三竞标成功,但张三代表李
四、王五等5个原股东,马六等5个股东落标。原来,张三等5个原股东在竞标前曾达成秘密联合竞标协议,规定任何一个股东竞标成功均是代表5人成功,重组后仍由5人联合经营。竞标成功后,张三等5人重新起草章程向工商部门变更原公司股权及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也按时签订,张三等5位股东按他们在公司重组后所占股份比例,根据马六等5位股东提供的付款账号分别支付转让款。在这个例子中,张三是名副其实的竞标成功者,李四等4人是落标者,但重组后,李四等4人又与张三联合经营,对于李四等4人而言,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已,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并没有变更,张三也没有向他们4人支付转让资金,所以,李四等4人的股权转让并没有完成,收入也没有实现。而马六等5位原股东,在公司重新竞标后,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又在公司新章程中被变更了股东(不再是股东了),更从张三等5人手中接受了转让款,因此,马六等5人的股权完成了转让,其个人的股权转让收入也实现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李四等4人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马六等5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包括哪些情形可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包括哪些情形可认定感情确已破裂问题解答如下, 判决夫妻离婚的基本准则的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判决离婚前,应先予以调解,对具有法定情形,并经调解无效,感情并确已破裂的,则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那么,有哪些情形可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呢?
有哪些情形可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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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转让实现的确认标准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实现的确认有以下几个标准
一是原则上转让股权必须签订转让合同,注明转让股权的种类、数量、过户时间、转让款支付办法和时间、债权债务的处理、法律责任的归属等内容。有的民间小企业特别是农民入股的企业,由于多种原因造成个人股权转让基本上没有签订合同,而是口头协议或说说,只要资金过户了,转让便实现。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确认的办法要么有人证明,要么在企业财务处理上有记录。
二是企业章程改变。按照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企业股东变化的,要到工商部门作变更登记,没有变更登记,是没有法律保障的转让。当前民间小企业中,个人股权转让存在没有变更登记的现象,企业章程、工商登记均是原来的,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则责任仍属原股东。
三是转让款已经过户。过户的确认,涉及个人所得税收入实现的确认原则,而这恰恰是个人所得税法没有明确的法律缺陷。通常的理解是,除经营所得(即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外,个人所得税其他应税项目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收入的实现与否,但在具体认定上还比较复杂。笔者认为,股权转让中,有以下情况的均属收入的实现,
第一是现金的实际转移,如通过银行过户(有银行过户凭证),或有人证明的私下现金转移,或支付原股东应当支付的债务,或帮助原股东购买其所需的财产、物资等。
第二是财务账上有明确的会计记录且有签字(分录、凭证)。当然,款项过户的方式方法要与合同载明的办法联系起来考虑。
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应当可以确认为股权转让的完成和转让者收入的实现并据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某一条件未履行完毕,又因执行仲裁或其他原因最终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不能确认转让的完成,也不能确认个人收入的实现。
现举例说明。某煤业有限公司原有10个股东,由于内部矛盾激化而于2020年初进行公司内部股权重组,规定原10个股东均可以个人名义投标。最后股东张三竞标成功,但张三代表李
四、王五等5个原股东,马六等5个股东落标。原来,张三等5个原股东在竞标前曾达成秘密联合竞标协议,规定任何一个股东竞标成功均是代表5人成功,重组后仍由5人联合经营。竞标成功后,张三等5人重新起草章程向工商部门变更原公司股权及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也按时签订,张三等5位股东按他们在公司重组后所占股份比例,根据马六等5位股东提供的付款账号分别支付转让款。在这个例子中,张三是名副其实的竞标成功者,李四等4人是落标者,但重组后,李四等4人又与张三联合经营,对于李四等4人而言,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已,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并没有变更,张三也没有向他们4人支付转让资金,所以,李四等4人的股权转让并没有完成,收入也没有实现。而马六等5位原股东,在公司重新竞标后,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又在公司新章程中被变更了股东(不再是股东了),更从张三等5人手中接受了转让款,因此,马六等5人的股权完成了转让,其个人的股权转让收入也实现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李四等4人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马六等5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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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关系法规包括哪些内容?
依照劳社部发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般认为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则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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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属于确认之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民事诉讼上的确认之诉是不需要被告的,直间请求确认存在夫妻关系即可,如果涉及其他纠纷,可以另案。故确认婚姻无效是属于确认之诉。
无效婚姻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婚姻关系的存续与人身密切相关,涉及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因而对其认定须经法定程序。在我国,无效婚姻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确认。
在依司法程序确认婚姻的效力时,婚姻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包括单位均有权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提起确认之诉。人民对此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不得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在审理有关扶养、继承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是无效婚姻,应依职权在判决中予以宣告。如果在结婚登记时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但后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依法不予支持。
如果有关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在受理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由于无效婚姻违反婚姻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不利于婚姻法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人民有权对此干预,限制当事人对权的处分,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如果人民在审理中发现所受理的离婚案件确属无效婚姻的,应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还是在离婚案件中审理发现婚姻无效情形的,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纠纷时,人民都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是否仍然可以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受理。《婚姻法解释(二)》第6条对诉讼主体作了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人民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因为离婚是以原有婚姻关系合法存在为前提的,无效婚姻当事人谈不上离婚。本案所涉及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人民应当继续审理。
确定合并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摘要】正确确定合并范围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重要前提。本文将结合实际调研情况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运用中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
合并范围是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编报的子公司的范围,正确确定合并范围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重要前提。研究合并范围可以规范投资企业的合并行为,减少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中的主观随意性,提高合并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相关性。本文将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合并范围应用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一、合并范围的确定
(一) 确定合并范围的理论基础
目前国际上有三种合并理论,即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和所有权理论,三种理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企业集团的界定、合并范围的确定和合并方法的选择方面。如何确定合并范围主要取决于合并财务报表采用哪一种合并理论。在新会计准则颁布前,我国主要采用的是母公司理论。新会计准则改变了原来的做法,以实体理论作为编制合并报表的理论基础。按照实体理论,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不是拥有与被拥有的关系。控制意味着母公司和子公司在经营、资产运用和财务上是一个整体,这个整体就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主体,从这个整体角度考虑采用什么合并方法,如何进行处理。
(二)确定合并范围的关键是控制
按照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的原则,凡是能够被母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和一些非企业形式的、但形成会计主体的其他组织,如基金等都应纳入合并范围。控制,是指投资企业能够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控制通常表现为权利和利益标准两个方面。所谓权利标准是指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控制是一种权力,是一种法定的权力。控制一般是通过表决权来决定的,也可以是通过公司章程或协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授予的权力。所谓利益标准是指投资企业控制被投资单位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包括为了增加经济利益、维持经济利益、保护经济利益或者降低所分担的损失等。
1. 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被投资单位应当纳入合并范围
投资企业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通常就拥有对该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能够主导该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特别是董事会,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政策实施控制。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是投资企业拥有控制权的最明显标志。表决权不等于股权投资比例。表决权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事项持有的表决权。表决权比例一般情况下与其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是一致的。
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二是投资企业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三是投资企业以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在第一种情况下,持股比例可以直接获得,后两种情况下持股比例要进行计算才能获得。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在控制权数量确定上采用的是加法原则。如P公司拥有S1公司90%的表决权,拥有S2公司30%的表决权;S1公司拥有S2公司60%的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S1公司为P公司的子公司,P公司通过S1公司间接拥有S2公司60%的表决权,与直接拥有30%的表决权合计,P公司共拥有S2公司90%的表决权,从而S2公司属于P公司的子公司,P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也应当将S2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加法原则立足于母公司在子公司中通过自己控制的股权影响控制和支配了子公司的少数股份的表决权,考虑的是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体现合并范围的确定基础——控制的实质内涵。
2. 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下表决权纳入合并范围的情况
实际工作中,投资企业如果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下表决权,但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政策实施控制,这些被投资单位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被投资单位的董事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如何确认违法承包中小包工头所招用人员的劳动关系
[律师回复] 首先要确认包工头是否有相应施工资质,如果没有那么包工头所招用的人员将不具备建设施工标准。确认包工头是否有用工资质,若没有用工资格,其招用的民工与发包方形成劳动关系。包工头是否与所招用的人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者所招用的人员否是劳务派遣形式。如果民工已经和其他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包工头和此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则二者没有劳动关系,仅仅是劳务派遣关系。如果民工没有和其他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于直接跟着包工头干,则二者有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主体需满足两个基本要件:其
一,劳动者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其
二,劳动者所在单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如果劳动关系的主体不符合上述规定,就构成所谓的非法用工关系。关于非法用工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所规定。其中,《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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