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有平等的处理权,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前隐瞒了精神病;
(二)生产、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久治不愈的;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经营的收益,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奖金,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婚后经治不愈,经调解无效;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凡属这种情形的,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坚决要求离婚;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