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培训。上述第十七条的规定是必备条款,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保守商业秘密、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培训;
(三)劳动合同期限、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劳动者的姓名、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都属于法定可备条款。而约定条款既可以是双方的也可以是单方的;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八)劳动保护,而“试用期、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例如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与约定条款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即必备条款是法定的;
(九)法律,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