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照的房屋,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没有国家所发的产权证,这种房屋被视为乡产权,即小产权房屋。买卖这种房屋,当前法律上是认定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买卖双方互相返还房屋和购房款。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实践中,这种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时候,可能距离买房的行为已经过去多年,通常房价已经大幅上涨,因此会认为卖房人负主要责任,买房人负次要责任,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会给予买房人一定的补偿,以避免认定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利益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