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接续手续手续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军人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其《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与到账资金进行核对,经审核无误的,按规定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中相应的单位缴费部分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从资金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计息。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军人退役后暂未实现就业的,本人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审核相关材料,核对到账资金,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中相应的单位缴费部分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从资金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计息。其就业参保后,按规定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3、军队服现役期间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填写为“910000”,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数据库中据此做好人员标识,注明首次接收安置地。退役军人在安置地或户籍地办理军队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后,再次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4、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本人申请和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参保缴费凭证等证明材料,审核无误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做好相应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