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工商登记的股东不能抽回投资。具体分为两类情况:一是公司股权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变更注册登记而导致的未经工商登记的股东。此种情况下的未经工商登记的股东具备所有的股东认定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惟一欠缺的指示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工伤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本身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其本质上属于证权性登记,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未经工商登记的股东符合新《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故其依法不得抽回出资。二是隐名股东。隐名股东虽然未经工商登记,但其股东资格的认定并非全部无效,即使是因规避法律而导致股东资格无效,因其侵权行为和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等原则,也将导致其不能抽回出资。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隐名股东既然享受了公司的收益,那么其同样要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