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法人治理结构有的特征:
1、职权分明又相互制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具有最后的决定权,其权力由股东直接行使;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依据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经理班子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进行指挥和领导;监事会则代表股东和职工对公司活动实行监督。这些机构之间自上而下层层授权,又自下而上层层负责,每个机构的职权都是有限的、受制约的。
2、民主和法制相结合: 公司的组织机构体现了民主精神,其2方面:
①整个领导群体权力的最初来源是全体股东和职工;
②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均实行民主制和集体领导。 公司所实行的民主又都是以法制为基础的,因此,公司管理既是民主的,又是有序的。
二、法人治理结构主要组成: 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四个组成部分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