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政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国有公司失业工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则衔接工作通知》(劳社部发〔1999〕13号)的限定:失业工人、失业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准则的,能够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2、申请爱人:下列三类人员能够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本领、不能评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再次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准则的居民;c.任职人员和失业人员在领取薪水或最低薪水、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准则的居民。
3、申请: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拥有非乡下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有生活的家庭人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准则的,均有权从当地人民政府得到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议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城市居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手续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