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所得税法》第七条限定了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国务院限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三项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其中,“国务院限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公司获到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限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准许的财政性资本。这就排除地方政府的财政返还等优惠政策,采用“窄口径”的财政性资本定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公司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限定:对公司获到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限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准许的财政性资本,允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量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本有关公司所得税处置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不征税财政性资本作出3个要求限制,即公司能提供限定资本用途的拨付文件、财政部门专门限定资本管理办法、公司对资本实行单独核算。 公司获到的节能减排奖励资本是财政部限定管理办法并经国务院准许、公司实行专款专用的财政性资本,符合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0987号文件限定,因此,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量所得税时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会计上作为“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确认,税务上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两者之间产生了会计和税务差异。由于奖励资本不征收公司所得税,上述差异隶属永久性差异,非暂时性差异,不影响递延所得税。